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白友諒
白若真
白若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古煥相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