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2號
TCDV,101,重訴,112,2012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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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宏等,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03萬0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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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