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3號
原 告 楊峻銘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周靜冠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170元
,尚應補繳4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6,904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