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47號
TCDV,101,訴,2747,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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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7號
原 告 楊玉璽
28號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之聲明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7746號強制執行
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又查,被告於10
0年5月26日,以持本院95年度訴第148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其請求為被告應將臺中縣和平鄉大甲溪事業區第67林班假1地號
如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82號判決附圖所示1─1地號面積158平方
公尺土地上之工寮、1─2地號面積12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工寮、1
─3地號面積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水塔等建物拆除後,將上述1─1
面積158平方公尺、1─2面積121平方公尺、1─3面積9平方公尺
土地,連同附圖所示假1地號面積13,031平方公尺、假2地號面積
5,042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47746號事件核閱屬實。是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拆屋還地部分,其請求返還林地之面積為18,361平方公尺,故本
院參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應本院民事執行處補正通知
稿要求提出該等地號之土地現值等資料,因而在100年7月26日提
出鄰近土地即臺中市和平區○○○段013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1件,依該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記載,上開土地於99年1月之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71元。故原告所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03,631元(計算式:18,361×71=
1,303,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3,96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
台幣12,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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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