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36號
TCDV,101,訴,2336,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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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6號
原 告 崇義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元
原 告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豐
原 告 張嘉巖
張立彪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執行處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核其性質
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作為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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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氫勁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義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