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4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被 告 雍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謝秀娥
被 告 陳文進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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