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李宜昌
被 告 辰裕企業社即楊紫瑩
被 告 姚沅佑即姚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