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62號
TCDV,101,訴,1662,201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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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金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葉貴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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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