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01號
TCDV,101,訴,1401,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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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胡光坤
      胡景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辛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喪葬費用是否屬繼承費用而由遺產負擔,或非屬繼承費用而應由繼承人負擔,其負擔之法律依據為何等,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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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