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349,150元,應繳裁判費63,865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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