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19號
TCDV,101,補,1519,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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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川連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8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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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