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王細木
法定代理人 王陳米
訴訟代理人 王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王阿桔
王輝耀
王義平
王賀
張全發
號
邱名華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阿桔等6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
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81,5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88,0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