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50號
TCDV,101,補,1450,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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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禾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中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
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
見參照)。查依聲請人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
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51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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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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