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47號
TCDV,101,補,1447,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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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鄭玉絹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順企業社賴識傑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 萬
3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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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