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46號
TCDV,101,補,1446,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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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陳渙璋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沛聲律師
      蔡思玟律師
      陳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一)確 認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公司)於民國 101 年6月27日召集董事會決議之第1項議案(推選董事長)無 效;(二)確認被告久大公司與被告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下 稱皇庭公司)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三)確認被告皇 庭公司於101年8月16日所召集之久大公司董事會決議無效。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即屬財產權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 收裁判費,惟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而均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前開3項請求之訴訟標的並無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 3 =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正本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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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渙璋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