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33號
TCDV,101,補,1433,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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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朔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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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朔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