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28號
TCDV,101,補,1428,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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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吳慶發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告 莊家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22
,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8,3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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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