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26號
TCDV,101,補,1426,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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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陳俊樑



原告與被告陳俊煬陳俊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9,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並特定訴之聲
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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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