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17號
TCDV,101,補,1417,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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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謝文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真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5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6萬88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6萬83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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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