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羅盧幸珠
被 告 羅雅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00元【即系爭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里○○路170 巷10號建物之價額核定
為45,100元(即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900 +44,200=45
,100)】,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檢送之系爭建物房
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