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
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鐘秀蘭
之2
被上訴人 黃文政
巷1弄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裁
判費5,400元。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差
額2,700元(計算式:8,100-5,400=2,700),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