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楊金龍
代 理 人 陳冠伶
相 對 人 王麗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相對人所有(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變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郵局第Z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因患有精神 分裂症,前經本院於民國一O一年三月三十日以一OO年度 監宣字第三七九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李麗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相對人因慢性精神分裂症導致認知功能障礙,一般 日常生活之進食、穿衣、行動、如廁及沐浴等,皆需要家人 或他人協助處理,目前住在清海醫院,已積欠數個月安養費 用,聲請人須出售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支應 相關費用,亦已獲得相對人最近親屬李張雪、李麗紅、張彩 惠、林義順之同意;系爭土地以前是媽祖廟會的土地,產權 非常複雜,上面被很多人占用,有很多建築物,土地共有人 眾多,如福星段三三五地號有四百二十三人,福星段三三一 地號有一千二百七十六人,又因部分土地共有人已遷移不明 或已死亡,致土地買受人須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整 合,始能開發,致系爭土地實際成交價格與附近已整合完畢 之素地價格非可一概而論,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 十三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配偶,經本院以一OO年度監 宣字第三七九號家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與指定關係人李麗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而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人須出售 上開土地以支應相對人相關費用,已獲得相對人最近親屬李 張雪、李麗紅、張彩惠、林義順之同意等事實,業據聲請人 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 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楊宜靜到 庭陳稱:媽媽住院很久了,我們家有三個小孩,負擔很大, 所以有時候沒有辦法按月去繳醫療費用等語,關係人即相對 人表姊李麗紅到庭陳稱:伊母親李張雪也是附表所示土地之 公同共有人,伊母親也同意處分這些地,因為土地產權很複 雜,賣不到好價錢,伊認為這樣的價錢還合理等語等語,此 有本院一O一年九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在卷為憑。本院審酌上 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助處理,尚有 醫療、照顧養護費用亟需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之土地處分 ,支付相對人每月之醫療、照顧養護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 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土地,以所得價款支付相 對人醫療或照護費用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末查為保護、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計,變賣 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於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大雅郵局第Z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三二五地號土地(面積:一一七二點九 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二、臺中市○○區○○段三三一地號土地(面積:二三三點四三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一○○○○○分之五一八) 。
三、臺中市○○區○○段三三五地號土地(面積:一○二點二八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一○○○○○分之五一八) 。
四、臺中市○○區○○段三三九地號土地(面積:六一九點九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一○○○○○分之六二六) 。
五、臺中市○○區○○段六二○地號土地(面積:五八五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六、臺中市○○區○○段八三五地號土地(面積:八五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
七、臺中市○○區○○段八三五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二四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八、臺中市○○區○○段八三五之二地號土地(面積:四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九、臺中市○○區○○段八三八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五一九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臺中市○○區○○段八三八之二地號土地(面積:二六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一、臺中市○○區○○段八三八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三○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二、臺中市○○區○○段一一八六地號土地(面積:二八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三、臺中市○○區○○段一一八六之一地號土地(面積:四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四、臺中市○○區○○段一一八七地號土地(面積:三○九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五、臺中市○○區○○段一一八七之三地號土地(面積:十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六、臺中市○○區○○段一一八八地號土地(面積:三六八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七、臺中市○○區○○段一一八八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一三 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八、臺中市○○區○○段一一八八之二地號土地(面積:十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十九、臺中市西屯區○○○段一二九八地號土地(面積:八二四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二十、臺中市西屯區○○○段一二九八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二 九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八○○分之三○) 。
二十一、臺中市○○區○○段二五八地號土地(面積:三一三點 四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三三六○○分之三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