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佩蓉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明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楊登尊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代 理 人 張壯吉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代 理 人 侯名行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代 理 人 王秋翔債權人 大臺灣聯合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真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蔣佩蓉自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千2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 、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後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因 其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無從為更生而依法進行清 算程序等情,業據提出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回覆書、稅捐機關99年、100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 等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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