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95號
TCDV,101,建,95,201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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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答鯨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 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執行中,其居所已變更,為此聲請將本事件移送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先位之訴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 規定,請求聲請人與其他被告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備 位之訴係請求聲請人應與被告畢華盛即和風容美診所即恩葳 醫美外科診所共同負擔給付工程款,其先位之訴部分之侵權 行為有一部分係在本院轄區,又就備位之訴部分,依相對人 所附之協議書,兩造亦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 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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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