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50號
TCDV,101,家救,50,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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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程立涵
      程立方
法定代理人 廖凌敏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相 對 人 程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本文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 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鈞院一 ○一年度家訴字第四五八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且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訴字第四五 八號卷可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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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