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202號
TCDV,101,家婚聲,202,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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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代 理 人 趙奕翔
相 對 人 徐志浩
      江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徐志浩江惠婷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其等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人 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合法取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債權,成為相 對人徐志浩之合法債權人,前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與相對人 徐志浩間之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發 給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一四六號債權憑證在案,惟相對人徐 志浩迄今均未清償,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三百三十三萬五千 四百零五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經查詢相對人 徐志浩之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徐志浩名下已無有價值之 財產可供扣押執行。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之規定, 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 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 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一四六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 、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司法 院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表等為證,相對人經通知並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 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 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債權人即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徐志浩之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是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為



分別財產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 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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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