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489號
TCDV,101,婚,489,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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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89號
反訴原告 賴仕國
反訴被告 陳鷹珠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請求返還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依反訴原告所提「民事反訴狀」所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六十二萬四千八百十八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四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之三
千元,尚應補繳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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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