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329號
TCDV,101,婚,329,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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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2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喬培欣(BETSY JO LIN)

納街NE2035號
2035 Carolina Dr. NE, Cedar Rapi
ds, Linn, lowa U.S.A.

號公寓2681號
2681 S. COURSE DR. #1O4 POMPANO
BEACH,FL. 33069 U.S.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德間因101年度婚字第329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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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