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薛平鳳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薛燕玲
雉山路21號4棟1單303室
法定代理人 余太保
水浸坪村11號
薛蘭姣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及余太保、薛蘭姣之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民身分證
,並經海基會認證。
二、收養人之工作證明書及財力證明。
三、余太保、薛蘭姣為薛燕玲監護人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認
證;倘余太保、薛蘭姣非薛燕玲之監護人,請另行提出薛燕
玲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認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