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陳萬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相對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郵政掛號收件回執。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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