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065號
TCDV,101,司繼,2065,201210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賴詮侑
      賴詣青
法定代理人 賴奉棋
      劉麗勤
聲 請 人 賴怡君
法定代理人 賴榮梤
      杜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賴有田不幸於民國101年7月22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通知書及印鑑證明為證。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有田於101年7月22日死亡,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 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賴奉棋賴榮梤賴俊隆等3 人 ,而上開繼承人中,除賴奉棋賴榮梤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 承外,賴俊隆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 依職權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賴俊隆既未拋棄繼承,是聲請人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