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654號
TCDV,101,司票,4654,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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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范明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美芬徐信雄、廖壽清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廖美芬徐信雄、廖壽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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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