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602號聲 請 人 林謝桂媛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煙即忠弘土木包工業、新龍營造有限公司、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元營造有限公司、張晉明、張晉維、謝桂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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