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456號聲 請 人 蔡張月年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義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二紙本票各請求多少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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