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明谷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公司登記表。
㈡相對人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之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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