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聲 請 人 黃新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及貸 方傳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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