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148號
TCDV,101,司催,1148,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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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黃新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及貸
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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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