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494號
TCDV,101,司促,41494,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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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494號
債 權 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代 理 人 楊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振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委託人楊美華與債權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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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