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542號
債 權 人 千中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彬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紹庭、簡發旺即鳴宏水電行發支付命
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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