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491號
債 權 人 李慶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浩霆、白琇絨、林長頡、陳振忠、林
炳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林浩霆、白琇絨、林長頡之實際住居所地,並
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林炳棟、林長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