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746號
TCDV,101,司促,39746,2012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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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746號
債 權 人 龍邦美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如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高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高陞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陳高陞住居於南投縣名間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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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