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395號
TCDV,101,司促,38395,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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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光男、羅文
雄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重複列載羅光男,請確認其一是否誤載,如有錯誤,
應予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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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