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49號
債 權 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方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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