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518號
債 權 人 蔡佳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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