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147號
TCDV,101,司促,35147,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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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14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前企業有限公司方儷珈楊倫明、方
世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解散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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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