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
債 權 人 蔡創基
債 權 人 蔡張麗裕
上債權人蔡創基、蔡張麗裕與債務人蔡如賓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之補正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職權更
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補正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債權人「蔡創基」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蔡創基及蔡張麗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補正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