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01年度,6號
TCDV,101,勞小上,6,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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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沛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
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101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 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 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 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 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71 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 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此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 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 ㈠上訴人變更行事曆,實因農曆歲末工廠生產失調,各銷售通 路多項產品供應均告嚴重缺斷,除影響營運業績銷售外,尚 有可能須負擔與各銷售通路商供貨契約所約定之鉅額缺斷扣 款之處罰,故上訴人變更行事曆此舉實屬企業經營所必須,



此亦為已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近三年之被上訴人所知悉,並明 暸上訴人公司調整原行事曆工作之時程並非特例而為慣例; 又被上訴人所稱已事先安排旅遊,並提出臺東縣政府公共造 產公教會館及花蓮縣吉安鄉聖南宮之預約住宿證明,並獲原 審採信,惟此項佐證之提出,僅能證明被上訴人家人確有此 旅遊之規劃,然難謂被上訴人確有參與其中。退步言之,縱 被上訴人確已事前規劃旅遊,惟於上訴人變更行事曆後,被 上訴人若果無法配合,理應善盡告知上訴人之義務,使上訴 人得為及時暨有效調整規劃人力應變之安排,而非即予逕自 不到班,否則應認被上訴人已同意行事曆之變更,並須依變 更後之工作時間準時到班。故上訴人依曠職予以開除,與法 並無違誤。原審顯有多未審酌之處且具未盡周全之錯解,實 屬有誤。
㈡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變更行事曆時即諭示所有工廠員 工,若無正當理由並經事前告知而未到班者,將予以終止勞 動契約,被上訴人明知此事,卻仍故我未善盡提出告知之義 務,應可認係被上訴人已悉暨接受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原審 判決未以101年1月19日為認定預告期間工資之起算日,亦實 屬有誤。
㈢原審判決諸多違誤,爰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⒉上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 之請求。⒊第一、二審訴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理由均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表明原 審判決係不適用何項法規、適用何項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 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是以,上訴人顯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具體表明原審所為判決究有 何違背法令之處,或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更 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依首揭規定及說 明,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 定之結果,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台幣1,500元,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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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