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中龍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童榮得即大順水電
行(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37號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本
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以上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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