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99號
TCDV,100,訴,2399,2012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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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陳吳柑花與被告彭正賢、正傣家俱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本院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貳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又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 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同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1年10月9日以書面聲請參加訴訟,惟並 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參加書狀結本,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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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