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程雲即天從診所
送達代收人 袁佩君
被 上訴人 顏淑端
送達代收人 陳玫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1年9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01年10月1日送達予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