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886號
TCDM,101,訴,1886,2012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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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晶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晶星因本案於民國101年4月19日 為警拘提後,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羈押迄今已逾5個多 月,期間經警詢、偵查、審理,被告何晶星均坦承不諱,並 無規避卸責之情形,被告何晶星以悔過之心態面對法律之審 判,更承負審判後刑罰處分之執行,然被告何晶星為警突如 其然之拘提,雖為法律之正常性,亦為觸犯法律之結果,然 被告何晶星之雙親已往生,而被告何晶星之兄長何晶亮於年 前腦血管破裂,致半身不遂,意識不清,均由被告何晶星自 費請看護照應家兄之生活及就醫復健,如未能妥為安排家兄 往後生活,怎讓被告何晶星安心。且被告何晶星為警拘提時 ,尚經營巧雋設計有限公司及沙瓦迪卡精社,因被告何晶星 將來之執行,上開二公司勢必結束營業,然被告何晶星為上 開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之結束、頂讓、租賃解約、生財器 具變賣、客戶間未收貨款及員工工資結算,如被告何晶星不 能親自為之,亦恐失去剩餘之資本。再者,被告何晶星上開 二公司因營運關係,有向銀行借貸,因被告何晶星刑之執行 ,有必要和銀行磋商另訂還款契約,亦需被告何晶星親恰方 能取得有利之契約。且被告何晶星於101年7月間睪丸無故腫 大,經醫師認為睪丸炎,雖經醫師持續診療,惟至今均未見 好轉,亦需外醫檢驗,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
㈠被告何晶星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 以被告何晶星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1年8月 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年10月3日已解 除禁止接見通信。
㈡本院審酌被告何晶星所涉犯4次加重強盜罪嫌,業經被告何 晶星自白不諱,核與共同被告王國瑞李南緯趙蕙菁、江 榮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謝政霖陳姿吟陳素娟翁佳琪劉國雄詹芳富於警詢之指述



;證人林文華、張淑雲林惠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 劉于湘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證,復有現場照片、路 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大樓與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翻 拍照片、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證物採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聯紀錄在卷可參,且有扣 案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何晶星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 告何晶星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其法定最 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 通念,實足認被告何晶星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基上 ,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何晶星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有無羈押 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 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 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爰斟酌被告何晶星 係分別於101年3月27日、101年3月28日、101年4月3日結夥3 人攜帶兇器強盜,及於101年4月10日結夥3人攜帶兇器侵入 住宅強盜,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何晶星人身自由之 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何晶星維持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被告何晶星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 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 ㈢而被告何晶星雖具狀表示:其於101年7月間睪丸無故腫大, 經醫師認為睪丸炎,雖經醫師持續診療,為至今均未見好轉 ,亦需外醫檢驗云云。然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 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於101年10月17日以中所衛字 第1010006287號函覆本院為:被告被告何晶星經本所特約醫 師於101年10月16日看診後簽註:「查被告係罹患睪丸炎, 經本所給予藥物治療,目前病情穩定」等語,有前揭函文及 病歷影本1份在卷可查,可見被告何晶星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 事。
㈣至聲請意旨所稱被告何晶星之家庭、經濟狀況,與被告何晶 星是否具備停止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涉。從 而,被告何晶星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因具保而 使之消滅,且被告何晶星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 之情形。是被告何晶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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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